索引号: | 003280140/201611-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日期: | 2016-10-25 00:0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16〕19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9349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6〕19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有效整治乱埋乱葬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安徽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推进葡京国际官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按照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镇街(不含主城区街道,下同)至少建设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要求,完成规划、选址、立项及相关土地、林地审批等工作,现有公益性公墓实现规范化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镇街和村居,城乡居民的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建设管理
(一)科学规划。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每个县区至少规划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镇街(不含主城区街道)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同一乡镇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规划和选址、征求村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方圆10公里之内一般不重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合理选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建设,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1000米内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建设公墓。
(三)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镇街的所有居民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益性公墓以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为主,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提供骨灰安放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或改造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以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深埋、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采取立式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立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厘米。
(四)审批程序。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主城区街道)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运行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建设和管理(村级单建的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不得对行政服务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安葬。公益性公墓使用期限、续期、年检等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保障。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所需建设资金以同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形式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殡葬工作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加强对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严厉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运营规范。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理念,通过政府给予减免、补助等形式,鼓励群众主动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