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葡京国际官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优化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风险分担、互利共赢,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论证和稳妥运作PPP模式项目,确保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保护社会资本取得合理收益。
(二)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及管网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公共交通、停车场(楼)、城市园林绿化、地下管廊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卫生、旅游、教育、农田水利、养老、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二、操作模式
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流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识别。
1.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通过向政府申请的方式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项目筛选。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3.物有所值评估。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的对比分析以及在运营期内支出成本分析。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运营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1.管理架构组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3.实施方案批准。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证,通过验证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
(三)项目采购。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2.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响应文件评审。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4.谈判与合同签署。
(1)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相关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
(2)合同签署。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草签。
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要求制订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四)项目执行。
1.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
2.融资管理。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3.监督与支付。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监测项目运营期内的各项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应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
4.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移交。
1.移交准备。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2.性能测试。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3.资产移交。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4.绩效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PPP模式相关政策、案例的研究,及时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
(三)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严格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规范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专项规划,并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