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包括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购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项目,推进市级电子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对其立项、概算、招标、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统一规范、落实责任。
第四条 市信息办公室为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审核、过程监督、验收评估、技术指导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统一归类管理和把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方案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招投标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办公室研究完善电子政务类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信息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需建设电子政务项目。
第六条 市信息办公室应当对投资金额超过30万元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系统安全性、建设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信息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对列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市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报市投融资委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省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应当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并报市信息办公室备案;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其设计方案须经市信息办公室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向市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公室应当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指导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填写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报市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验收。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信息办公室、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验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向市信息办公室提交项目有关技术档案。
第五章 运营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市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进行绩效考评,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按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池政〔2013〕6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