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