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自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以来,民政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于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一定的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社会团体能够通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吗?
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立,不是必须要设立的。实践中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处理。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哪些,任职条件是?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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