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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471/202506-00050 组配分类: 政策问答连集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社会救助政策“百问百答”第一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09
废止日期:
社会救助政策“百问百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5-06-09 17:05 来源:池州市民政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广泛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了社会救助政策“百问百答”今日推出第一期——社会救助基本政策供大家了解掌握、查阅使用

01

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

02

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03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包括哪些?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04

社会救助资金应如何管理?


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05

社会救助的形式有几种?


答:资金救助,物资救助,服务救助。

06

社会救助工作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07

有违反社会救助政策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08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