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了《社会救助政策“百问百答”》,今日推出第五期——临时救助政策,供大家了解掌握、查阅使用。
答: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答: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答:家庭成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答:资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住证),临时救助申请及诚信承诺书,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其他相关材料。
答: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
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答:急难型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答: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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