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了《社会救助政策“百问百答”》,今日推出第九期——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供大家了解掌握、查阅使用。
答: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对因偶然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造成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答:(1)核实求助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2)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并告知其实施救助的内容;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其不救助的理由和申诉途径;(3)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情况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4)对有自返能力的成年受助人员,及时为其购返乡车票并发放途中所需的食品和饮用水;(5)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员,及时联系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要求来站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来站接回的,及时安排专人护送其返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情况?
答: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答:(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答: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一式两份):
(1)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2)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3)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4)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5)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6)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答: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4)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同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
境外人员如何向救助站求助?
答: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交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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